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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訴人
陳聰傑
被上訴人
陳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