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7號
- 上訴人
- 陳聰傑
- 被上訴人
- 陳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