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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謝雨真王琁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永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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