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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訴人
汪也乃
被上訴人
梁維庭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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