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4號
- 上訴人
- 汪也乃
- 被上訴人
- 梁維庭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