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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簡茂寅即高雄市私立東昇文理短期補習班
即原告
王文釵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簡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年8月11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萬6,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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