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訴人
王思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思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分割共有物部分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67元【計算式:(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000元×面積1,575㎡×登記權利範圍1/55×原告請求持份1/3)+(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課稅總現值151,100元×原告請求持份1/3)=525,000元+50,367元=575,3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