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 上訴人
- 王思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思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分割共有物部分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67元【計算式:(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000元×面積1,575㎡×登記權利範圍1/55×原告請求持份1/3)+(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課稅總現值151,100元×原告請求持份1/3)=525,000元+50,367元=575,3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