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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訴人
原告
陳懿德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提出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並命被上訴人許惠貞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0 萬4,588 元,且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2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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