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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請人
安秋玲
代理人
張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0張股,於民國103年間發覺遺失,茲已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4年10月12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4年10月2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0張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12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4年10月23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5年3月3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至86ND000000 │股票 │2 │2,000 │ ││1 │ │ │ │ │ │ │├─┼───────────────┼──────────────┼────┼───┼────┼───┤│00│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至86ND000000 │股票 │4 │4,000 │ ││2 │ │ │ │ │ │ │├─┼───────────────┼──────────────┼────┼───┼────┼───┤│00│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至86ND000000 │股票 │4 │4,000 │ ││3 │ │ │ │ │ │ │├─┼───────────────┼──────────────┼────┼───┼────┼───┤│00│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至86ND000000 │股票 │4 │4,000 │ ││4 │ │ │ │ │ │ │├─┼───────────────┼──────────────┼────┼───┼────┼───┤│00│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 │股票 │1 │1,000 │ ││5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至0000000 │股票 │4 │4,000 │減資前││6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至0000000 │股票 │4 │4,000 │減資前││7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至0000000 │股票 │4 │4,000 │減資前││8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至0000000 │股票 │2 │2,000 │減資前││9 │ │ │ │ │ │ │├─┼───────────────┼──────────────┼────┼───┼────┼───┤│01│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股票 │1 │1,000 │減資前││0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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