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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 當事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聲 請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86號│ ├─┬────────┬─────────┬─────────┬───────┬───────────┬───────────┬────────┤ │編│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 │00│康福旅行社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苓│05927008988 │7,400元 │106年5月5日 │ │0060809 │ │1 │限公司黃明峰 │雅分行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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