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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秦慧君何佩陵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鄰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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