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
- 原告
- 胡源誌
- 被告
- 湯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後育有一女,嗣因被告與人通姦,且與原告之家人無法和睦相處等情,雙方無法維持婚姻乃訴請離婚暨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核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2 款、第52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