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史耀綸
- 法定代理人
- 蔡青青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兼
- 訴訟代理人
- 史峻銘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九行理由欄七關於「133,88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6,279元」;原判決附表計算式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計算式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五頁第九行理由欄七關於「133,881 元」、附表計算式之數字記載,經核對後,有誤算及誤載之錯誤,基上,原判決原本、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附表 │├─────┬────────┬──────────────────────┤│占用人 │占用期間 │金額 ││ │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租金率×使用年數││ │ │ =應繳納補償金 │├─────┼────────┼──────────────────────┤│史耀綸 │自99年7月15日起 │86,279元 ││ │至103年12月31日 │計算式:40,275元×29㎡×5%×170/365日數)+ ││ │止 │(40,275元×29㎡×5%×2年)+(39,600元×29 ││ │ │㎡×5%×2年)=258,836元,依其持分1/3計算, ││ │ │故為86,27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