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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告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於逾新臺幣(下同)500,000,000 元之範圍不存在,並撤銷該部分債權所為之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5,420,817 元(計算式: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5,885,420,817 元-500,000,000 元=5,385,420,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65,83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4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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