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楊麗曄
- 即原告
- 楊玉彩
- 即原告
- 翁碧連
- 兼上三人
- 楊濶源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陳桂女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錯誤,均屬本院職權斟酌全辯論意旨所為判斷、理由,與本院意思相符,並非本院誤寫、誤算,原告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