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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謝雨真林玉心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古千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豐利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