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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訴人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3,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764,1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176元,上訴人僅繳納293,16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16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47,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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