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瑞蓉
林長靜
周紋綉
上列上訴人王瑞蓉、林長靜、周紋綉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王瑞蓉、林長靜、周紋綉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7,505,115元、6,639,394 元、402,19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132 元、100,104 元、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