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債 權 人 王炫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宏品工程行」之請款單為證,惟宏品工程行係一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王川忠,而非債權人,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6 年2 月9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