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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債權人
王炫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宏品工程行」之請款單為證,惟宏品工程行係一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王川忠,而非債權人,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2 月9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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