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 債權人
- 王炫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宏品工程行」之請款單為證,惟宏品工程行係一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王川忠,而非債權人,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2 月9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