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債 權 人 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詠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債務人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