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洪曉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第三人保險公司陳報狀、本院107年3月26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34號函及分配表、本件分配表公告、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