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洪曉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銀行)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第三人保險公司陳報狀、本院107年3月26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34號函及分配表、本件分配表公告、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清算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