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鄰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