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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

原告
胡源誌
被告
湯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後育有一女,嗣因被告與人通姦,且與原告之家人無法和睦相處等情,雙方無法維持婚姻乃訴請離婚暨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核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2 款、第52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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