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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號

撤銷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6號

聲請人
陳花

上開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末按關於聲請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宣告死亡裁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2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失蹤人即聲請人之戶籍址係設於高雄市岡山區,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死亡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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