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陳花
上開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末按關於聲請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宣告死亡裁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2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失蹤人即聲請人之戶籍址係設於高雄市岡山區,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