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3號
- 原告
- 李承翰
- 訴訟代理人
- 楊靖儀律師
- 被告
- 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2/100000)及其上同段573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435 元(計算式:面積6,708.6 ㎡×142/100000×公告土地現值153,349 元/ ㎡+建物現值573,600 元=2,034,4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7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