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啟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啟福、陳啟明、謝富美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2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抗告人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4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惟本院未及審酌上情,即於106 年11月22日以抗告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命其補繳,尚有未當,現經抗告人具狀陳述不服上開裁定之旨,爰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