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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履行切結書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啟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啟福、陳啟明、謝富美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2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抗告人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4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惟本院未及審酌上情,即於106 年11月22日以抗告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命其補繳,尚有未當,現經抗告人具狀陳述不服上開裁定之旨,爰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 子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 淑 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切結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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