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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6號

上訴人
陳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雅芬、李玉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2,516 元(計算式:1,322,716元+449,800元=1,772,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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