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6號
- 上訴人
- 陳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雅芬、李玉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2,516 元(計算式:1,322,716元+449,800元=1,772,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