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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聲請人
楊麗曄
即原告
楊玉彩
即原告
翁碧連
兼上三人
楊濶源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陳桂女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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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錯誤,均屬本院職權斟酌全辯論意旨所為判斷、理由,與本院意思相符,並非本院誤寫、誤算,原告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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