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環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3,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764,1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176元,上訴人僅繳納293,16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16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47,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