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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瑞蓉

      林長靜

      周紋綉

上列上訴人王瑞蓉、林長靜、周紋綉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王瑞蓉、林長靜、周紋綉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7,505,115元、6,639,394 元、402,19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132 元、100,104 元、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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