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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請人
鑫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文
訴訟代理人
羅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48 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
    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
    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6 年1 月25日台灣新生報,
    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 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述裁定卷宗
    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
    算4 個月內(最末日為106 年5 月24日),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6 年6 月1 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也未逾3 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亦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
    ,故准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鑫喬企業股│祥溢工程有│玉山商業銀│435002976   │231,000元 │105 年11│CA9905452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            │          │月15日  │          │
│    │鄭啟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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