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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郭詩芸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劉家泓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反訴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24/10000)及其上同段1192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174 元【計算式:(面積231 ㎡×公告土地現值51,000元/ ㎡×1024/10000)+建物現值156,800 元=1,363,174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 元,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3,1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又反訴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0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反訴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反訴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1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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