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王安邦
- 被上訴人
- 葉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雄簡字第142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61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0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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