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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告
童榮斌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寶珠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6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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