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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告
3345-107042 姓名、住所詳卷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3345-107042A 姓名、住所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6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1  │3345-107042 │300,000元 │ 3,200元 │├──┼──────┼─────┼─────┤│2  │3345-107042A│301,000元 │ 3,310元 │├──┼──────┼─────┼─────┤│合計│││ 6,510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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