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6號
- 原告
- 王村池
- 訴訟代理人
- 蔡駿民律師 (法扶律師)
- 被告
-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8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