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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告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告
林彥男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七頁倒數第十六行關於「以40萬元為適當」、倒數第十一行關於「連帶給付40萬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以70萬元為適當」、「連帶給付7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倒數第16行雖記載「以40萬元為適當」、倒數第11行「連帶給付40萬元」,惟主文欄第1 項乃判命被告應連帶給付70萬元,且主文第3 項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亦係以原告勝訴之70萬元為比例計算,則原判決第17頁倒數第16行及倒數第11行有關判命被告連帶給付40萬元之部分,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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