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1號
- 原告
- 張簡正偉
- 原告
- 張簡名瑋
- 原告
- 張簡華偉
- 原告
- 張簡弘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簡欣柔
- 被告
- 簡伯樺
- 被告
- 簡良憲
- 被告
- 簡佑芸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簡健智
- 訴訟代理人
- 簡孟竹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簡世偉
- 訴訟代理人
- 簡清山
- 訴訟代理人
- 簡清煙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簡清福
- 訴訟代理人
- 簡清樂
- 訴訟代理人
- 簡龍風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簡明輝
簡麗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3頁第19行「鄰地633-2、633-3」、第6頁第14行「簡清安」及附表1編號15張簡華偉「應有部分1/21」記載,應更正為「鄰地623-2、623-3」、「簡清山」及「應有部分1/3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