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許源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源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主張: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侵入上訴人所有系爭208 號房屋內之浴廁污水管線,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方式依原判決附表所示之修復方案遷移回被上訴人所有系爭206 號房屋,並填補管線遷移後之孔隙;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上訴聲明㈡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修復方案,業經鑑定所須修復費用為 311,59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11,596元(即 311,596+800,000=1,111,596),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11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