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0000-000000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年籍資料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