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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張涵芳
即原告
張馨尹
即原告
張競
被上訴人
張鈜翔
即被告
被告
張玳瑄
兼上二人
林惠珍
法定代理人
張永眞  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220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因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分別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8,571元;訴之聲明第三、四項為請求被告等人給付金額合計為34,823,823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502,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6,3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土地公告現值或│備註   │
│  │                │      │建物課稅現值 │     │
├──┼────────────────┼──────┼───────┼─────┤
│ 1│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1萬分之77  │1,108,836元  │所有人姓名│
│  │                │      │       │:張鈜翔 │
├──┼────────────────┼──────┼───────┼─────┤
│ 2│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全部    │736,200元   │所有人姓名│
│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       │:張鈜翔 │
│  │3 樓之1 )           │      │       │     │
├──┼────────────────┼──────┼───────┼─────┤
│ 3│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1萬分之76  │1,094,435元  │所有人姓名│
│  │                │      │       │:張玳瑄 │
├──┼────────────────┼──────┼───────┼─────┤
│ 4│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全部    │739,100元   │所有人姓名│
│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       │:張玳瑄 │
│  │3 樓之2 )           │      │       │     │
├──┼────────────────┼──────┼───────┼─────┤
│  │                │      │3,678,571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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