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楊儭華
- 法定代理人謝明秀
- 當事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鍾朝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秀 代 理 人 鍾朝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6年8月19日刊登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 司催字第3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於106年8月17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6年8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玉娥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備考 │ ├──┼──────┼─────┼─────┼──────┼────────┼───────┼──────┼───┤ │001 │○○旅行社股│富康旅行社│兆豐銀行苓│00000000000 │20,000元 │106年7月27日 │BX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雅分行 │ │ │ │ │ │ │ │○○ │司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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