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被 上訴人 吳伯年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