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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4,215 元(計算式:8,430元×1/ 2=4,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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