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劉建助
- 訴訟代理人
- 呂帆風律師
- 被告
- 愛生救護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榕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意青律師
- 被告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植熙
- 訴訟代理人
- 李曉萍
邱潔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五項前段「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