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陳梅君 關 係 人 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振銘律師為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笠揚公司)截至民國107 年5 月12日止尚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390,975 元,已逾繳納期間而未繳納,因笠揚公司為一人公司,唯一董事張雅文於106 年11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欠繳稅捐無法送達及執行,爰依法聲請准予選派笠揚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係由1 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公司法第2 條第1 項第2 款、第113 條準用第7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有限公司之清算,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亦有明文。 三、經查,笠揚公司現登載為核准設立,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惟笠揚公司之董事及唯一股東張雅文,業於106 年11月17日死亡,其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7 年3 月27日北院忠家合106 年度司繼字第2217號函、張雅文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24頁),足認張雅文死亡後,無繼承人得繼承其對笠揚公司之出資,致笠揚公司之股東變動,而有不足有限公司法定最低股東人數之情形,依公司法第2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條、第113 條準用第71條第1 項第4 款等規定,相對人應即解散而行清算。又笠揚公司積欠聲請人營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且章程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現無清算人可處理笠揚公司之事務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及笠揚公司公司章程為憑(見本院卷第7 、10至11頁),亦堪認定。據此,為處理笠揚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黃振銘律師為律師高考及格,具備法律專業智識,多次經本院選任為清算人,足資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並表示願意擔任笠揚公司之清算人,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憑,堪認選派黃振銘律師擔任笠揚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選派黃振銘律師為笠揚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