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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6號

異議人
郭泰裕
即債務人
相對人
何澤枝
即債權人

異議人因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7年7月19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於107年7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異議人遲至107年8月27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