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鼎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62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蕭鼎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迪傑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明玉、吳明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迪傑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迪傑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三、債務人吳明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明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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