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聲 請 人 旭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慶 上聲請人旭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 附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