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564號
- 原告
- 蔡侑錡
- 被告
- 黃棟
吳慶斌
蔡正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204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742元,此裁定已於107 年9 月27日送達原告。又原告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41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聲請,該裁定業已於107 年11月9 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