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郭詩芸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法扶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劉家泓
- 訴訟代理人
- 嚴佳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反訴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24/10000)及其上同段1192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174 元【計算式:(面積231 ㎡×公告土地現值51,000元/ ㎡×1024/10000)+建物現值156,800 元=1,363,174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 元,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3,1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又反訴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0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反訴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反訴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