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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

原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告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王雅慧律師

      鄭雅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9 月6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48 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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